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云明诉杨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玲诉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刚占杰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诉被告崔**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沚川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