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玲诉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