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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