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罗**与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丛铁军与胡**等因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马**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