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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明诉杨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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