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菊诉被告景伟*、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二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5元,全额返还给原告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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