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仁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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