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娄*鹏诉被告辽阳**有限公司、唐山信**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日鹏诉被告辽阳**有限公司、唐山信**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