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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刘*、辽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刘*、辽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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