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刘*、辽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为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判决书
原告谢*余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边成东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为与被告符*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为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