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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