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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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