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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山与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关宝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55元,减半收取177.78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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