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冀**、冀南、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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