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原告李**与被告冀**、冀南、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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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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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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