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