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原告李**与被告冀**、冀南、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李**、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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