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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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