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
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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