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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侠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长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侠诉称:2014年6月29日,原告因被告将其稻田的杂草扔到原告稻田地上水口,堵住上水而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为此原告支付医疗费3876.23元。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876.23元、误工费267.68元、护理费267.68元、营养费120.00元、伙食补助费160.00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4891.5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本院认为

住院病历及药费收据,证明被告致伤原告及所受损失情况。被告没有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认定为有效证据。

被告刘**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盘山县公安局古城子派出所受案回执、盘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等。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综合分析,原、被告发生纠纷时,互相对骂,之后双方发生了厮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二人承包地相邻。2014年6月29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发现被告薅的杂草有的流到自己的地里,遂与被告理论,后双方发生了争吵、对骂并厮打在一起。同日,原告到盘**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医院诊断为:颈部、腰部及肘部软组织挫伤、腰4椎体滑脱、腰椎间盘膨出。治疗期间为Ⅱ级护理。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腰椎间盘膨出治疗费用(痹祺胶囊193.80元)的请求。原告因此次纠纷所受损失为:医疗费3682.43元,误工费267.68元、护理费267.68、伙食补助费160.00元,总计4377.79元。

本院认为:被告的杂草流到原告承包地里,在原告与其理论过程中,被告不仅与原告对骂且与原告厮打,并将原告致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处理此纠纷过程中不够理智,与被告发生争吵、辱骂、厮打,原告对此纠纷应负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医嘱中为普食,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赔偿原告孙**医疗经济损失4377.79元的70﹪,计3064.4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负经济损失3855.47元30﹪计1313.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承担17.50元,原告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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