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我与被告在本村北河沟洗衣服,发生口角,被告拳打脚踢,将我打倒,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2530.1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纠纷,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待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处理终结后,视具体情况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3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