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诉边秀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我与被告在本村北河沟洗衣服,发生口角,被告拳打脚踢,将我打倒,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2530.1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纠纷,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待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处理终结后,视具体情况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3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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