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伟诉陈*、张**、宏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伟诉被告盖**有限公司、陈*、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广冶**有限公司工人,因企业临时停产放假,我为生活需要,于2014年2月28日到被告处的碎石车间任上料工。当晚11时许,我在上料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头部被石块砸伤,经熊*二院诊断为:“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气颅、头皮裂伤”。住院治疗32天,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现生活不能自理。花费医疗费93311.85,被告已支付90000.00元。现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602798.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到盖州**有限公司工作,表示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双方对此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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