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诉被告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吴**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吴**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