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诉被告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吴**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吴**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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