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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

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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