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与被告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冀**、冀南、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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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