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李**、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与被告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