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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