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靖某某、吴*、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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