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雷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磐石春城宾馆健康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潘**与马兴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王**被告蒲**、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明诉被告张**、蒲**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