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诉被告张**、张**、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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