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诉被告张**、张**、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卢**与姚**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田**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戚**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