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戚**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磐石春城宾馆健康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