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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