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窦国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起诉被告窦国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