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窦国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起诉被告窦国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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