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占*与被执行人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德民初字第1137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张*、卢**与姚**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赵**、李**与张**、刘**、徐**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吴**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陈**与闫忠章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卫建侠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