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闫忠章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闫忠章、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杨**、杨**、闫忠章侵权事实成立,判决支持了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及交通费,这些费用均系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12148.91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支持错误。(二)二审判决认为陈**治疗费用中包含陈旧伤加重的费用无法查清,说明该判决不是客观公正的判决。法院在责任划分上未依据法律的尺度加以权衡。请求撤销原判,由省法院审理,杨**、杨**、闫忠章负担陈**精神补偿及因诉讼所发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陈**与杨**、杨**和闫忠章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及撕扯,致陈**住院治疗,经原审鉴定:陈**头部和胸部损伤,对此,杨**、杨**、闫忠章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审中,陈**自述其于2009年11月5日,因胸11椎体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入住敦**医院治疗5天的事实。本案纠纷发生后,陈**入住敦化市中医院治疗,其病历显示出院诊断是胸十一椎压缩性骨折、脊髓占位性病变、头部、胸部软组挫伤,原审鉴定明确了陈**胸十一椎体损伤系陈旧性骨折,与本次损伤无因果关系。陈**在本案诉请的医疗费用中包含了治疗头部和胸部软组织挫伤及其他骨伤的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在无法确定陈**各项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向陈**释明所涉各项治疗费用需鉴定及医疗机构的确认,陈**明确表示不鉴定和不确认,据此,原审法院对陈**主张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陈**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发生争议的电热毯在杨**、杨**处购买,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亦无不当。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