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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黄*、魏**与孙*、李**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黄*、魏**(以下简称魏**等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孙*、一审第三人李本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等三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鞭炮的销售者临江市日杂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将供应站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魏**等三人作为鞭炮使用者,不应对鞭炮的质量承担责任。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魏**等三人为孙*预先垫付各项费用82457.2元,属于本案各项赔偿款的组成部分,构成三人向供应站主张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合并审理。(三)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存在违规之处,魏**等三人对该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原审法院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受害人孙**受损害系鞭炮爆炸所致,魏**等三人对该事实并无异议。因魏**等三人关于婚礼组织、鞭炮燃放的具体行为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对于三人将婚礼组织等事宜委托给李**的事实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产品责任及相关费用的追偿问题,魏**等三人可另行主张。魏**等三人主张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关于应否重新鉴定的问题。本案一审过程中,应一审法院的要求,鉴定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检查鉴定资料并已由一审法院出示。二审过程中,二审法院就孙*提交的北**医院的门诊手册是否影响鉴定结果的问题致函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亦复函予以答复。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魏**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黄*、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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