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赵**赔偿原告高**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00.00元,于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高**200.00元,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四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鉴于以上情况,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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