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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