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诉被告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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