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诉被告周**、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裘**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春诉石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刘*、韩**、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明天、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