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被告李明天、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石*春诉石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裘**与周**、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