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骏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骏的法定代理人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石*春诉石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明天、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裘**与周**、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