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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骏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骏的法定代理人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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