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承担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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