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胜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国胜诉称:2014年7月9日,原告驾车行至东风路五道街口处,因前方有车暂停,被告刘**一直鸣笛让原告让路,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被告刘**将原告王国胜致伤。原告到德**民医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胜起诉,应提供被告刘**准确送达地址,由于原告王国胜不能提供被告刘**明确地址,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5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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