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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马**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与马**均是东北师范大学的学生,2013年3月14日在学校组织轮滑课时,因马**违反教学规程摔倒,砸到刘*的右脚上,导致刘*受伤并住院治疗。马**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刘*受伤。一、二审错误的认定是刘*从后面撞马**致其摔倒坐在刘*右脚上致刘*受伤。该认定只是马**的一面之词,假设刘*撞到马**,根据惯性原理马**应该是向前扑,不会向后坐。所以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物理学规律;(二)一、二审法院据以判决的证据不充分。马**庭审时已经自认是其摔倒坐在刘*右脚上,致使刘*受到严重伤害,这种因果关系刘*已经不需要举证。马**主张是刘*在后面推他才导致其摔倒,但是如果是从后往前推,马**应是往前扑倒,不可能向后倒,这明显违反自然规律。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刘*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东北**育学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刘*同学在轮滑普修课上意外受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2013年3月14日……在10点50分,正在进行直道完整技术滑行教学和练习时,刘*滑行到场地的另一侧,由于滑行速度较快,与其前面的同学(马**)发生碰撞,将马**从后面撞到,致马**坐在刘*小腿上,造成刘*小腿骨折……”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将马**从后面撞倒,致马**坐在刘*小腿上并造成刘*骨折,与东北**育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内容一致,是有事实依据的,并非只是依据马**的一面之词。虽然刘*主张假设刘*撞到马**,根据惯性原理马**应该是向前扑,不会向后坐,并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合物理学规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此无法予以支持;(二)一、二审法院据以判决的证据充分。本案原审判决是以东北**育学院出具的《关于刘*同学在轮滑普修课上意外受伤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而作出的,是有证据支持的。虽然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时主张马**庭审时已经自认是其摔倒坐在刘*右脚上致使刘*受到伤害,但是在本案的一、二审庭审笔录中并无刘*主张的上述自认内容。并且马**在庭审时始终陈述是刘*从后面把自己撞了,从未自认是自己摔倒致刘*受伤的事实。故刘*的该申请再审主张与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符,本院不能支持。另外,刘*对于自己提出的如自己撞到马**其不可能向后倒的申请再审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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