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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李**与张**、刘**、徐**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李**因与被申请人张**、刘**、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李**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同意一审认定的事实明显缺少证据证明。一审认定“李**与董**撕扯在一起,李**倒在地上”的事实不属实,事实上李**是被张**动手打到在地的;一审认定“赵**见状后……并与董**撕扯在一起”的事实也不属实,事实上赵**没有与董**发生撕扯的事实;一审认定“徐**、刘**前去拉仗”的事实也不属实,事实是徐**、刘**在现场主动殴打了赵**;一审认定“赵**拿锤子去打刘**,但没有打到,刘**从赵**手里抢过锤子后,向赵**背部打了一下”的事实也不全部属实,事实是刘**从赵**手里抢下胶皮锤后,拿锤子打了赵**头部两下;一审认定“赵**、李**与刘**、徐**四人撕扯在一起”的事实也不属实。对于以上事实,张**等三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赵**、李**在一审提供的录像光盘能够证明二人陈述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少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赵**、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错误。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德惠市公安局分别对赵**、张**、刘**、徐**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并且赵**、李**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法庭关于“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部分有无异议”的询问也明确表示“没有”。虽然赵**、李**主张自己提供的录像光盘能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但是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本案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故赵**、李**关于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赵**、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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