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石*春诉石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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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明天、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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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与周**、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