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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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