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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