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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赵**、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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