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鹏诉被告刘**、姜**、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鹏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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