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鹏诉被告刘**、姜**、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鹏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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