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孙**、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杨**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12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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