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丁**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徐*与张**、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王**与高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与牟**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