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韩**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