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韩**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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