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吕**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农安县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22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宋*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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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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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