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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