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牟**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等1933.27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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