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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农安县哈拉海镇海森豪苑小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海森豪苑小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诉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海森豪苑小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与实际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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