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海森豪苑小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诉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海森豪苑小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与实际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