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磐石市春城宾馆、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4)磐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胡**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胡**在再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0元,退还给原审原告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